2008年1月14日星期一

公積金供屋每月至少提100.第二戶頭擁600可提款

(吉隆坡訊)從2008年1月1日起,在第二戶頭擁有至少600令吉的僱員公積金局會員,都能提取存款償還房屋貸款。

若以此方式償還房貸,會員每月必須至少提出100令吉,且不能少過6個月;此外,提出的款額,也不能超過每月的房貸付款。

公積金局週五(14日)發表文告說,第二戶頭充作償還房貸的存款,不能作其他用途。

“有關會員的年齡必須在55歲以下,同時沒有拖欠任何的房貸。”

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在提呈2008年度財政預算案時公佈每月提出公積金償還房貸的便利。從第二戶頭所提出的存款,將匯入他們的銀行戶頭,以按月攤還房貸。

目前,公積金局會員能提出第二戶頭的存款以建造或購買房屋,以及償還房屋貸款。

除了填寫EPF 9P(AHL)表格之外,首次提出公積金償還房屋貸款的會員還必須呈上身份證正本、銀行存摺正本、房貸餘額信件、房屋買賣合約、房貸批准信、貸款文件和地契。

過後,會員要再次提款的話,他們只需填寫EPF 9P(AHL)表格、身份證副本、銀行存摺副本和房貸餘額信件。

提公積金供屋條件

1.會員必須是購屋者或建屋者,同時是居住單位的房屋或店屋的擁有人。

2.會員必須已擁有由金融機構批准的房貸。

3.有關房屋已被抵押,而金融機構已付清所有款項給發展商。

此便利可用在各種類房屋,條件是每名會員只能為一間房屋申請提款。之前曾申請提款的房屋不受限制;不過,第二次及接下的提款只允許用在同一間房屋。

此類提款只能用在償還房屋貸款,而不能作為其他方面的籌資用途。

每月提款資格可撤銷

公積金局可以在以下情況撤銷會員每月提款和未來所提出的同類提款申請:

1.會員沒有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

2.貸款被撤銷或已還清;

3.有關房屋已被出售、拍賣或轉手;

4.以偽造文件或資料企圖騙取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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